返回辽宁商业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辽宁省商业厅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03-12 09:10  文章来源:辽宁省商业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市商业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9日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为保证贯彻落实,现制定《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辽宁省商业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履行好监管职责
各市商业、公安、工商、税务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监督配合机制,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管理
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公联席会议制度。省级成员单位有省商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部门,由省商业厅牵头,定期或不定期针对有关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共同解决。
  各市商业、公安、工商、税务部门作为二手车流通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更紧密的联席会议制度。尤其在职能监管过程中更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明确职责分工与合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职责分工
  1、省商业厅是我省二手车流通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批;负责对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初审报批工作。
各市商业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包括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
  2、省公安厅是我省二手车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治安管理,并组织对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
各市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地区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和交易后的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在具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进行车辆防盗抢查验;负责本地区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工作。
  3、省工商局是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据企业法人条件,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负责发放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部门,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发放工作。
  (二)职责合作
  1、登记管理。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8条和31条规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和商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网点规划的手续,并互相配合、相互支持。
  2、备案管理。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当地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市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备案工作,以确保二手车流通信息的报送、发布以及信用档案的建立。
  3、统一发票管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应统一使用由国税机关印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票人在领购时,税务机关应依据用票人的营业执照、市商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及税务登记情况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方可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不符合上述手续的不予发放。
  4、过户管理。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和相关证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规范交易行为,营造竞争有序的交易环境
各市商业、公安、工商、税务部门要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加大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的力度,营造竞争有序的交易环境。
  (一)设立行为规范
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向省、市商业主管部门备案。经纪公司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14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二手车拍卖公司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先取得省商业厅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二)经营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应遵守商业道德,依法经营和按规定纳税;办理转移手续时要确认卖方车辆的合法性及相关证件、手续是否齐全;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依法登记;在实施销售、拍卖、委托代理等经营活动中,要有委托协议与卖买合同,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第23条规定的车辆。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经销二手车时,收购车辆要与卖方签订收购合同,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并明确车辆的处置权。对进入展示区的车辆填写《车辆信息表》(附表1)予以明示。对达成销售意向的车辆,应签订销售合同,并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经销企业销售给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真实反映销售价格,不得低开发票。
  二手车拍卖企业在拍卖二手车时,应将拍卖车辆信息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确认后于拍卖日前7日发布公告,并依相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展示车辆应张贴《拍卖车辆信息》(附表2)。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成交后,应签订《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附表3),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成交确认书相一致,禁止为未拍卖的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备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应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要制定市场管理规则,规范场内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和直接交易双方的经营、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必须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
  二手车经纪机构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可进驻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受买、卖方委托时要签订委托书,中介成交车辆统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买卖双方直接交易车辆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发票使用和缴税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在为卖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禁止倒卖、转让《发票》的使用权。有关增值税的税款缴纳事宜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执行。其他应税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备案和信息报送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办理完营业执照后,要及时到市级商业主管部门备案和报送信息。备案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附表4)。同时登陆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网上政务栏内的《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按备案流程完成企业注册、填写注册登记信息、提交注册资料,按月报送购销、交易、拍卖报表。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
  各市商业、公安、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对不办理营业执照私自从事二手车经营或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和处罚;对不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统一发票或不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以及伪造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偷税漏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交易禁止交易的车辆,由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在规定期限内向商业主管部门备案,且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失控、市场管理无序、违规经营严重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由商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改正。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07-03-01 10:42
《二手车交易规范》    2007-02-28 15:33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辽宁省商业厅 联系人: 张 悦 电话: 024-86894801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 燕 电话: 010-51651200-600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