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锦州市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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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3 10:57 文章来源:锦州市商业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
根据《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现将我市的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1.市商业局是我市二手车流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初审工作;负责对外资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
市公安局是我市二手车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我市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和交易后的机动车登记转移手续办理,并在具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进行车辆防盗抢查验。
市工商局是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法人条件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办理经营执照。负责发放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市国税局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应依据企业营业执照、市商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及税务登记情况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方可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根据我市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从现在起,到“十一五”末,我市可适度规划发展一批二手车经销企业,其具体方案为:市内的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可设立一户二手车经销企业;市辖的四个县(市)亦应按分别不超过一家的原则进行掌握。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除应具备工商登记的必要条件外,还应具有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的技术条件以及一定面积的二手车展示平台。
3.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业务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加强对我市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市商业、公安、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对不办理营业执照私自从事二手车经营或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和处罚;对不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统一发票或不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以及伪造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偷税漏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交易禁止交易的车辆,由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在规定期限内向商业主管部门备案,或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失控、市场管理无序、违规经营严重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由商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改正。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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