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公示及管理规范 |
|
| 2007-04-02 10:35 文章来源:辽宁省商业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内容:对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审批
对象:拟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条件:
1.独立的中介机构,即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的社会第三方发起人组成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中介服务机构;
2.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备(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服务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取得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
4.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三十万元;
5.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填写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1.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鉴定评估师执业登记表;
4.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验资报告并附银行进帐单;
6.固定评估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7.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伙或有限责任制协议及其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程序:拟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向所在市商业局申请,市级商业局初审同意后(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报省商业厅批准。
时限:初审、审批各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82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责任处室:市场建设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规范
为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有效监督机制,保证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一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凭《辽宁省商业厅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须使用专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公章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本人印鉴。其公章、印鉴的印模应于开业前与其他备案材料一并上报省商业厅。同时,还应在网上备案和报送信息。
书面备案材料包括:①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信息备案登记表;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复印件;③营业执照复印件;④机构印模、评估师印模。
网上备案及信息报送:登陆qcscjss.mofcom.gov.cn即“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程序:点击企业注册→按提示完成填报内容→提交新增→完成注册。
第三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上岗执业时须佩带胸牌。胸牌由评估机构自行制作。胸牌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编号、执业等级(高级估价师或估价师)、本人照片、姓名。
第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须使用省商业厅统一格式的鉴定评估报告书、委托书(简称文本),并完全履行其中的各项要求。鉴定评估报告文本根据评估机构提报的数量由省商业厅统一印制、发放。评估机构在使用文本过程中,不得转给其他评估机构使用,并建立完整的评估档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如发生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鉴定估价师等变动时,应向省商业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包括:①变更申请;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③有关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⑤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六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填报《二手车鉴定评估分支机构登记表》,并提交相应材料,包括:①书面申请;②经营场所证明;③评估师资格证明等。
第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定期向商务部报送信息。于每季后5日之前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报《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报表情况作为年审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实行年审制。省商业厅对评估机构进行年度监督审核,审核结果在省商业厅网上公布。年审形式以市局检查为主,省厅抽查为辅。年审时间为每年7月份。年审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①《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副本原件;④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和下年度计划;⑤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⑥重大经营活动记录、鉴定评估档案管理情况说明。对年审合格的保留其资格,存在轻微问题的要限期改正。对未按规范操作的,并不按车辆实际状况和评估标准随意定价,发现高估或低估现象,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对没有及时彻底整改的,取消其机构资格,同时停止鉴定估价师的执业资格,并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收回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